河海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2-06-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河海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等二级单位。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直接领导、校长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各单位具体实施、监察部门和群团组织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协调、推进、监督学校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七)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根据《河海大学信息公开目录(试行)》和本办法的要求,主动采取适当程序,组织实施本单位所主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对需公开的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新公开目录。

第六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密责任。在公开相关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信息拥有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确定;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河海大学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河海大学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第十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河海大学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项、第()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河海大学网站、河海大学信息公开网页及各二级单位网站;

(二)全校普发性文件、简报等;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学校在公共图书馆、档案馆设置学校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学校师生和其他主体获取学校信息提供便利。根据需要,在学校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等场所、设施,公开学校信息。

学校将全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在校园主页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由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应参照《河海大学信息公开目录(试行)》,在信息形成后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一般应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受理河海大学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二级单位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单位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河海大学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二级单位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本校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本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河海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指标。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3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

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河海大学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其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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