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6-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经费管理,保证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必须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促进科技发展。保证出高水平成果,出高水平人才,有利于学校科技发展实力的增强,有利于由一般项目发展成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有利于争取新的项目,有利于增强学校的综合实力。

第三条 科技经费按来源分为以下类别:

1、基金科研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设立的各类基金、国家及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973项目经费以及国内外各种团体和个人设立的基金项目经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直接下达的专项科研经费等。

2、纵向科技经费:国家及各部委下达的专项科技经费,包括国家及地方科技厅、计委、教育厅、经贸委及各部委科技计划,如重点基础研究经费、“863”、“948”、“988”、攀登、攻关等项目经费。

3、横向科技经费:企事业单位(国家各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大型厂矿企业、水利部各流域机构、科研院所、集团、乡镇企业、外贸企事业单位、国外公司等)委托我校完成的科技项目经费,新产品新技术研制、开发、中试项目,成果推广、转让、技术服务、咨询项目经费等。

第二章 科技经费管理

第四条 各类科技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计财处管理。项目负责人凭项目合同及到款通知单到科技处办理科技经费到款手续,科技处根据经费类别,通知计财处办理科技项目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预算包干、总额控制、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比例如下:

项目类别       基  金       纵向项目                  横向项目

学 校            3            6                       8

学 院            0           不少于4                 不少于11

项目组           97%           90%以下                  81%以下

对于以科技工作为主要岗位职责的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学院的经费使用提成比例应适当提高。

第七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争取大项目,凡单项横向项目经费(不含委外及设备经费)超过100万元部分学校按7%提成,超过200万元部分按6%提成,超过500万元部分按5%提成。

第八条 对于确有硬件设备的科技项目,其经费建立同号AB两个经费本。A本为软开发部分,其经费提取比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B本为合同中明确属于硬件购置部分,其经费学校提取3%管理费。硬件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剩余经费应按第六条的提成比例上交校、院后由项目组使用。

第九条 对于需要委托校外单位协助研究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应在合同中明确,需经专项审批,委外经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委外经费学校提3%的管理费。

第十条 由离退休人员承担的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按第六条执行,学院提成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免。

第十一条 学校提取的费用部分依25%的比例作为学校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特别是重大重点项目组织、科研基地建设、重大学术活动的资助、有前景项目的预研、科技管理奖励等,由校领导审批预算,科技处掌握使用。

第十二条 学院提取的科技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学院的科技事业发展及支持学院教学工作特别是基础课教学的需要,其中还应确保有一定比例用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科技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使用,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1、开题费:按项目经费的8%提取。按实际到款数凭科技处到款通知单到计财处办理。委外经费、硬件经费不能提取开题费。

2、项目组成员的人员工资、岗位津贴等人员经费可按学校规定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

3、科技业务费

 包括差旅费、住宿费、租车费、资料费、材料费、测试费、邮电费等,凭发票报销。

4、咨询劳务及接待费

咨询劳务及接待费按项目类别区分:基金类项目和纵向项目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按不大于总经费(不含委外经费及硬件经费)30%额度控制使用。

5、科技装备及仪器购置费

 项目组人员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野外使用的装备、资料箱、计算机等设备以及项目计划中的其它仪器设备等,须经科技处批准,资产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属专控商品的需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经论证,否则不予验收,财务不予核销。

6、科技材料费

 科技项目使用的胶卷、打印纸、稿纸、各类专门用纸、软盘、录像带、像纸等消耗性材料,凭发票报销。

7、学术活动费

 包括项目学术交流、学术会议等费用。

8、成果查新检索、印刷出版、评审费。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若出现风险,其风险经费由校、院(系)和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经费使用比例共同分担,项目负责人须自筹资金冲抵项目风险。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需交纳相关税及有关费用,其费用在项目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做好预算。

第四章 科技经费结算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故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各有关院(系)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科技处,并提出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由科技处审批。

第十八条 基金、纵向科技项目,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在半年内办理项目经费决算手续。

第十九条 横向科技项目在确认项目已经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在半年内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其结余经费按以下比例作结算处理,原经费本予以核销;

课题组提取奖金         50

课题组后续课题再研基金     30%(转入结题经费本)

学院事业发展基金        2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个人提取的劳务酬金及项目结余奖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科技经费不得挪作商业投资、买卖股票、经商等非科研支出,一经发现按挪用公款论处,凡违纪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河海大学所有在职科技人员(含教师和科技实验人员)的科技合同由科技处统一管理。对随意流失项目的当事人,实行如下惩罚措施:

1、流失1-5万元项目者,从确认之日起,主要当事人负责交回校、院应有提成,停发当年岗位津贴,其间不得晋升职称。

2、流失5-10万元项目者,从确认之日起,主要当事人负责交回校、院应有提成的1.5倍,停发当年岗位津贴,停止聘期二年,其间不得晋升职称。

3、流失10万元以上项目者,从确认之日起,主要当事人负责交回校、院应有提成的2倍,停发当年岗位津贴,停止聘期三至五年,其间不得晋升职称。

4、各院流失项目经费超过当年总经费5%者,该院当年全面目标管理为不合格,其主管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11日起执行,原河海校科教[1996]8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