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达到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专门知识,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学期间必修课程学分绩点达 3.0;从民族预科班升入本科学习或从内地民族班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学期间必修课程学分绩点达 2.5;
5.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所修读校内三学期大学外语课程成绩之和达 606 分;
(2)从民族预科班升入本科学习或从内地民族班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外语课程成绩均合格,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作要求;
(3)参加体育比赛获得全国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三名(集体项目须为主力队员)或取得运动健将称号的学生,校内大学外语课程成绩均合格,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作要求。
6.外语专业学生,须通过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
第三条在学期间曾因考试作弊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除符合第二条各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1.解除处分后,经院(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且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学分绩点达 4.0,处分后获得校级 B 类奖励(荣誉)及以上;
2.解除处分后,经院(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且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学分绩点达 3.5,处分后获得校级 A 类奖励(荣誉)或参加被学校认定的三级及以上竞赛并获三等奖及以上;
3.解除处分后,经院(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且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学分绩点达 3.0,处分后获得校级 A 类奖励(荣誉)并参加被学校认定的三级及以上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
4.解除处分后,经院(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且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学分绩点达 3.5,处分后参加学校认定的体育比赛获得全国比赛前三名或省级比赛第一名(集体项目须为主力队员);
5.解除处分后,经院(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且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学分绩点达 3.5,处分后参加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全国比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比赛一等奖及以上(团体项目须
为主要成员)。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院(系)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成绩及毕业鉴定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院(系)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并符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
第六条在我校普通本科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海大学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河海校政〔2006〕51 号)同时废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附
校级及以上奖励(荣誉)和学校认定的体育比赛、三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范围
一、A 类奖励(荣誉)范围
1.河海大学优秀毕业生
2.河海大学优秀学生标兵
3.河海大学优秀学生
4.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5.严恺奖学金
6.徐芝纶工程力学奖学金
7.河海大学“海韵风华十杰百佳”优秀学生
8.河海大学魅力团支书
9.河海大学十佳志愿者
10.校级以上面向高校学生设定的奖励或荣誉
二、B 类奖励(荣誉)范围
1.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
2.河海大学优秀共青团员
3.河海大学优秀共青团干部
4.河海大学优秀志愿者
5.河海大学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6.河海大学寒假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7.面向校内特定学院、专业设定的奖励或荣誉
三、体育比赛范围
1.全国体育比赛:由教育部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大学生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定向越野、健美操与艺术体操、射击、桥牌、龙舟、棒垒球、击剑、棋类、柔道、攀岩、高尔夫、空手道、舞龙舞狮、跆拳道、毽球、橄榄球等)比赛;
2.省级体育比赛:由江苏省教育厅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江苏省大学生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定向越野、健美操与艺术体操、射击、桥牌、龙舟、棒垒球、击剑、棋类、柔道、攀岩、高尔夫、空手道、舞龙舞狮、跆拳道、毽球、橄榄球等)比赛。
四、学校认定的三级及以上竞赛奖范围,见教务处颁布的本科学生学科竞赛级别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