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7-05-08

为加强对学校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一条 学校设备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二)分散采购。是指设备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二条 单件(套)价格在2万元以上,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三条 单件(套)价格在2万元及以下,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行政设备、家具单价超过500元,教学、科研设备单价超过800元暨需要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如实施分散采购活动,由设备使用单位在采购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
   
行政设备、家具单价在500元以下,教学、科研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下,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活动由设备使用单位自行组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五条 国家、教育部及省、市对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申请、立项
      第六条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以及实行分散采购并需要采购中心协调的项目,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向采购中心提交书面采购申请。
       
采购申请主要包括:
        1
)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及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2
)采购设备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 采购设备需指定供货商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材料以确认, 其中:
     1
 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采购项目,设备使用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签字后,送采购中心;
     2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设备使用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送采购中心。
      
第八条 采购设备需5日内到位并使用的,即紧急采购,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材料以确认,其中:
       1
)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采购项目,设备使用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签字后,送采购中心;
       2
)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设备使用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送采购中心。
      
第九条 采购申请审批手续完备,设备使用单位提供设备的技术要求满足采购活动的要求,采购中心方接受申请并立项。
                                          
第三章 采购方式确认
     
第十条 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确认主要考虑:
       1
)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的规定;
       2
)采购设备的特点;
       3
)设备使用单位的需求。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的确认,按以下要求进行:
      1
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商使用单位确认;
     2
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如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商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确认;如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商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提出建议,经审核会议审核同意后确认。
       
竞争性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非竞争性采购方式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审核会议由采购中心组织,参加单位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设备使用单位,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3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以及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商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提出建议,经审核会议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确认。
      
第十二条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紧急采购,一般采用询价方式或单一来源方式,待紧急要求确认后,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采购中心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并发布招标信息;
  
2)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采购中心接受投标报名并审查投标人资格;
    
3)接受标书。采购中心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4)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商财务处、审计处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5)开标。采购中心组织开标;
 
6)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7)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洽谈、审查与签订合同。由采购中心组织、使用单位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第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中心确定,成员包括设备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的代表,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2)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采购中心制订;
   
3)确定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确定;
   
4)谈判。谈判小组与供应商逐一进行;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中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6)洽谈、审查与签订合同。由采购中心组织、使用单位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第十五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中心确定,成员包括设备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小组应包括纪检、监察办公室或财务处或审计处至少一个部门的代表参加;
  
2)制订询价文件。采购中心制订询价文件;
 
3)确定询价被询价供应商名单。采购中心商设备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4)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报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6)洽谈、审查与签订合同。由采购中心组织、使用单位与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出现有效标书不足三家的,根据设备的特点以及采购的紧急程度,由评标委员会讨论重新招标或与投标有效的供应商谈判。
   
第十七条 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采购活动,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第五章 履行合同、验收及付款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代表学校执行采购合同并监督供货方履行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所采购的设备运抵收货地点后,有关单位及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验收。验收应在规定时间完成且形成验收报告并交采购中心;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须在验收书上签字。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采购物资的验收工作,包括中间验收和阶段性验收。设备安装过程复杂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装工作;特殊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归口职能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应形成验收文件。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负责按期办理所购物资的报销手续。
                                         
   第六章 采购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采购的人员纪律要求如下:
      1)
参加采购人员应严格按本暂行办法执行采购;
     2)
参加采购人员应自觉严格遵守保密和其他规定,不得对外透露学校采购项目的标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招标评审情况、谈判情况等内容;
     3)
参加采购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采取有利于某个供应商的措施;
   4)
评标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应当回避;
     5)
参加采购人员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
    
第二十三条 设备采购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物资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规定,并有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采购活动,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停止采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