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政〔2008〕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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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河海大学校车购置
及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校车的购置及使用管理、明确校车的使用责任,特制定《河海大学校车购置及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已经校长书记联席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校车购置及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车辆 管理 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2月2日印发
录入:冯 捷 校对:孙 鸿
附件:
河海大学校车购置及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 则
1、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用学校事业费、学院(系)事业费以及科研项目费等经费购买、校外馈赠、调拨等挂公务牌照的小轿车、旅行车、商务车、工具车(含实验用机动车)、越野车等各类汽车。
2、所有校车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其购置及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河海大学固定资产及设备管理有关规定。
3、校车配置遵循适度从紧、不配少配的原则。
二、校车配置
4、校车配置标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国管财[2004]第120号)执行。
5、学校机关处室、职能部门原则上不配车。若因工作确有特殊需要,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论证后报校长审批。
6、学院(系)配车必须是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资产管理处审核、论证后报校长审批。
7、教师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配车的,必须在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列有购车条款,且有足够的经费予以保证,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系)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审核项目合同相关条款,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会签后报校长审批。
8、凡由学校行政事业费拨款新购置校车的,原则上要求购车部门报废或调拨原有校车后再购置。
9、学院(系)购车和车辆的运行费用由学院(系)自筹解决,不得使用学校下拨的教学、科研及其他专项经费。
10、教师科研项目购车及运行所需费用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解决。
11、经学校批准购置的校车,按学校采购程序购置,并将校车信息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校车使用管理
12、校车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模式,用车单位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为该车的第一责任人。
13、校车主要是为学校工作提供服务,禁止公车私用;除车队车辆外,禁止校车用于租赁、经营创收。
14、遇学校重要事务需要时,所有校车应服从学校统一调度使用。
15、交管部门检测合格的校车方可使用,检测为黄标的校车原则上作报废处理。
16、无公务活动时,校车应停放在校园内,不得在校外过夜。校车在校内道路行驶、停放,必须遵守《河海大学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河海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7、用车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车辆管理办法及出车办法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18、用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保险等工作。凡因未按规定做好保险等而产生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用车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同时学校将追究单位及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19、在校车的使用中驾乘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由当事人承担。
20、加强对校车驾驶人员的管理,用车单位若外聘驾驶员,须严格招聘程序,外聘驾驶员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安全保证协议书,并做好驾驶员的相关保险工作。
21、一旦校车发生安全事故,校车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上报学校,并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必要时可由学校出面协调相关事宜。
22、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校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因事故引发的经济、法律等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四、附 则
2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海大学二级单位车辆购置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4、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