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采购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保证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高等院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海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监督机构依据本办法对上述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海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海校政〔2009〕113号)规定的各类采购活动。
第二章 监督机构、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在河海大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由分管纪检、监察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教代会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等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监察处牵头,监督小组委派专人具体对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采购监督工作实行分工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一)财务处对采购工作进行财务监督,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并按程序及时结算;
(二)审计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三)监察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内相关制度规定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监督职责。
第六条 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采购工作监督的管理机制和办法;督促各专项采购工作组制定并完善各类专项采购实施细则;
(二)对参加采购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各专项采购工作组组建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完善与各专项采购活动相关的,由经济、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的评标专家库;
(四)负责受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投诉及来信来访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采购过程中不符合有关采购要求、规定而进行的采购活动,有提出中止采购活动建议的权利;对业已完成的采购活动,因不依法依规而被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可对采购结果行使否决权。
第七条 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应及时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涉及采购工作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开展工作,及时向监督小组通报相关采购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监督人员的要求: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具备采购方面的业务知识;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利益;
(三)做到廉洁自律、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在监督工作中做到到位不越位,不违规干扰和影响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监督内容、方式
第十条 采购工作监督小组依据政策法规,相关制度,参与对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或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实施监督;对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正确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的审批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会审;采购公告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网络媒体上发布,采取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关论证审批等手续;
(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与确定其入围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三)评标小组成员的组成是否按学校文件规定的程序、办法产生;评标标准和方法等与采购文件中的规定是否一致;
(四)开标工作是否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采购文件的保密、评标程序和评标过程是否依法依规执行;
(五)采购评标会上,采购牵头单位的主持人是否按规定宣读评标工作流程和评标纪律要求;
(六)定标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推荐的顺序,遵循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有无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扰定标的现象;
(七)对中标合同需要变更的,各专项采购工作组需向监督小组说
明情况,并提交变更报告,按照有关规定会审;变更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需召开专项采购工作组会议讨论决定;
(八)合同执行完毕后,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了验收、总结,采购文件的管理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在监督方式上,采购工作监督小组采取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直接监督主要方式是指:直接参与相关的采购活动;直
接参加相关会议;在相关会议及活动纪录上签署意见;召开座谈会或个
别谈话了解情况等。
第十四条 间接监督监督是查阅相关文档、会议纪录,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和接待来人来访等渠道,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配合监督小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采购监督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责令责任单位予以纠正;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监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采购工作纪律,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
第十八条 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在监督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甚至出现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