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物资采购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物资采购审计工作,进一步促进物资采购工作的制度化与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河海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审计” 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学校相关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过程的经济活动及相关内部控制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学校安排的预算资金和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以及科研项目经费所实施的重要物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内容包括监督与评价物资采购依据、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合同、采购资金的使用及物资采购的相关内部控制等。分为:
(一)针对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前期审计。主要考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列入采购计划及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包括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市场考察、计划制定等环节。对重大采购项目,审计处可以参与市场调查。
(二)在采购工作实施过程中开展中期审计。包括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对评委组成情况的审查,对采购方式的监督等内容。重点对采购方式的程序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 物资采购完成后,审计处可以根据情况开展后续审计。主要对包括合同履行及变更情况、物资验收保管使用情况、物资入账登记管理情况、审计建议执行及反馈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六条 根据学校要求和物资采购业务规模,物资采购审计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
除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采用项目式管理审计模式外,其他物资采购一般采取过程参与式审计模式。
第七条 项目管理式审计是将物资采购全过程作为审计对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形成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
第八条 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审计人员参与监督物资采购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实现物资采购审计日常化的审计模式。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将该采购项目实施相关记录报送审计处,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采购计划、市场调查报告、招投标记录、合同、验收记录等。审计处收到资料后,组织专人组成审计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在实施供应商资格审查,召开招投标会议,合同签订,验收等重要环节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审计处,审计处可组织人员实行过程参与审计,并记录有关过程。
第五章 审计权限与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计划实施项目管理式审计后,应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十二条 在实施过程参与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指出,在和监督小组讨论后要求其改正。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物资采购、管理等方面相关专业知识。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审计,审计处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