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河海校政[201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及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学校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河海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学校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校各项采购活动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采购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库。
第二章 评审专家与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采购政策,能胜任学校采购工作的评审要求;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采购评审工作,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且身体健康;
(五)在过去参加的评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对达不到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原则上可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进入专家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专项采购工作组结合学校采购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组建,评审专家按以下五类建库管理。
(一)教材、图书采购评审专家,建库责任单位为教务处、图书馆;
(二)基建工程、基建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建库责任单位为基建处;
(三)设备、家具采购评审专家,建库责任单位为资产管理处;
(四)修缮工程采购评审专家,建库责任单位为后勤管理处;
(五)药品采购评审专家,建库牵头单位为后勤管理处。
第七条 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存档备查。
第八条 各专项采购工作组依据评审专家条件,对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有关专家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学校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第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确定的评审专家进行必要的采购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各类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一) 接受学校聘请,担任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工作;
(二) 依法根据投标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独立评审,提出个人评审意见;
(三) 拥有对候选供应商行使表决权;
(四)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各类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委托他人评标,依法接受学校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约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系统的审阅和评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原则,不得将自己的主观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五)对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六)参与起草书面评审报告;
(七)配合学校答复或处理投标人的有关质疑及投诉;
(八)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各专项采购工作组;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专项采购工作组应安排专人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工作实际需要,在广泛听取并征求专业人士、专家和推荐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并逐一建立入选专家档案。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专项采购工作组会同监察处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
第十五条 确定采购评审专家时,由监督小组委派专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并由监督小组指定专人通知评委参加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者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参加评审专家抽取和通知的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要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每次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抽取候补评审专
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评审专家成员确定后,由监督小组指定专人
将评审时间、地点及评审内容通知评审专家本人。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后备查。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确定的评审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属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的。
第二十条 各专项采购工作组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采购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
(三)本人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
(五)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考核的其它内容。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抽取或者确定为评审专家、并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工作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三)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它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解除评审专家资格。
(一)在评审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
(四)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专家库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采购纪律,如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反采购工作纪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海大学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河海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
评审专家编号: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 ||||
毕业院校名称、时间、 专业、学历或学位 | | ||||||||
家庭住所 | | ||||||||
现工作单位或部门 | | ||||||||
工作单位详细地址 | | ||||||||
现从事专业 | | 从事现专业年数 | | ||||||
技术职称 | | 职称评定时间 | | ||||||
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名称、等级及时间 | | ||||||||
通讯方式 | 家庭电话 | | 办公电话 | | |||||
手机 | | ||||||||
申报评审专业方向 | 评审专业方向1 | 评审专业方向2 | 评审专业专业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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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专业的经历 及突出业绩 | | ||||||||
需要回避的情况 | | ||||||||
工作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审查意见 | | ||||||||
注意:评审专家编号由学校统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