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发布时间: 2012-06-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热爱河海大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

第二条 热爱教育事业,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倡导和谐教育,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三条 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在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基础上不断努力提高水平,及时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既要通过教学开展富有成效的科研工作,又要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二章 教师资格与聘任

第五条 每年选留、分配(含调进)进校的青年教师,均应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班。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习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了解教师工作职责、纪律与义务,了解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等,缩短工作适应期,尽快顺利开展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学习,实行学习考核制(办法另定),培训内容主要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四部分,对专职教师将增加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目的的教学方法、教学技巧等教学各环节的培训,同时参加试讲,过好课堂教学关。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取得初步任教资格,才予正式安排教学岗位。

第七条 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教师。课程主讲教师实行由学生所在系系主任聘任与课程负责单位安排相结合的聘任办法。

第八条 课程主讲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熟练地掌握课程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全部教材并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资料,熟悉本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课程主讲教师必须直接承担一半以上课程内容的主讲任务,并对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拟首次受聘担任课程主讲教师的教师,必须基本达到上述第七条要求的教学水平,并已有两次以上讲课实践,且其授课内容已达课程教学内容的二分之一以上,教学效果较好,方可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条 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没有从事过教学实习工作或从事教学实习工作不足一学期者,正式开课前必需经过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践课、指导学生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一遍以上,只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则须见习两遍以上,经教学负责单位负责人考核,认为效果良好者,才有资格申请主讲并经教学负责单位进一步考核认可,才能列入具有接受担任课程主讲任务资格的课程主讲教师行列。

第十一条 第一次协助主讲教师授课(讲课)的教师,应填写授课(讲课)资格审定表,并在授课前写出全部讲稿,由教学负责单位选择其中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在教学负责单位内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试讲效果好的,教学负责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予协助主讲教师授课(讲课)。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结业证书者;

2)对本课程未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4)对所开课程以往授课水平和效果较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三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履行以下申报审批备案等工作程序:

1)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曾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发表过有关论文或有关著作;

2)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和详细的讲授提纲;

3)提前一学期向教学负责单位提出开新课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经教学负责单位组织审查新开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并组织试讲,由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确认已具备开课的基本条件。报经系主任批准,并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4)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提供给有关专业,经专业所在系系主任审查研究同意,并正式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才准予正式开课。

第十四条 课程主讲教师,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聘请教学态度认真、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多、讲课(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在课程归口教学负责单位中聘任)。 

第十五条 非教学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因为教学工作需要或其他条件的限制而必须聘其为课程主讲教师时应严格掌握,须经教学负责单位负责人向其院(系)教学负责人在对其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水平以及教学质量等情况作基本的估价的基础上,作审慎负责的介绍推荐,并经本院(系)教学负责人认真审查签署意见后,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方可考虑是否聘其为课程主讲教师。

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对课程主讲教师的聘任,与任课教学负责单位负责人对任课教师的安排不一致时,可通过双方进一步的沟通协商解决,但最终必须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同意接受,或正式改聘后,才能定聘为课程主讲教师。

第十七条 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和任课教学负责单位负责人均应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主讲教师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要与其学习安排统筹考虑,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由导师提出,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方予安排部分助教工作,以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除博士生外,一般均应在二年级方可安排兼任助教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是我校培养研究生教学能力的一个教学实践性环节,不属教师任课聘任范围,其教学管理程序为:由指导教师申请、系主任审核、主管部门审批;有关教学负责单位安排、指导并对研究生的兼职助教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 理论教学

第二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进行课程教学的必备文件,是检查课程教学工作质量和对学生进行业务考核的标准和依据。各门课程均应按由学校审定或认可的课程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无学校审定或认可的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不能正式授课。教学大纲中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轻易变动,如需变动,须提出申请,报教学负责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教学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门课程原则上均应有适用的教材或讲义。课程的教材或讲义,应由教学负责单位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内容体系的教学适用性、科学性、先进性等方面研究选定并填写开课需用教材登记表。任课教师可以推荐使用教材或讲义,但一经教学负责单位选定,则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改变。任课教师可明确指定教学辅助参考书目(中、外),并相应配备指导学生学习的思考题和加强训练的练习题等。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结合选定使用的教材,拟定课程教学周历,并按规定项目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使用;一份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留存。任课教师要在开课后一周内在校园网上相关栏目内按规定要求主动提交本人的教学周历,实行教学周历动态更新。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了解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注意并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学生的培养以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教育和个别辅导。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尽可能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一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的安排教学内容,并注意不断充实和更新,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注意改进教学方法;讲究教学艺术、教学效果、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新课教案则为第一次教学实施的试行教学文件。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编写教案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授课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和疑点的讲授思路与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课程教学提倡组成教学小组,加强教学小组的课程教学研究活动,包括研究课程教学大纲、选用教材、教学基本要求、教学环节、教学进度、集体备课、教学法研究、教学情况的分析总结等,积极地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互动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注重启发式、研讨式、探究式的教学方式,探索各种方法的特点并有效的加以组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要积极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和方法的形成与发展,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钻研精神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 课堂讲授,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教师上课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要言不烦;板书清楚规范,取舍有当;课堂时间计划使用,分配恰当。

第二十九条 课程教学中附设的习题课讨论课,同样要有明确的教学要求和相应的教学大纲及教学材料与资料,统筹安排,列入授课计划,课堂讲授不得取代占用。

第三十条 课程主讲教师(或任课教师)于开课之始,应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实验以及期中与期末考试成绩等在课程成绩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以及课程考试准考资格等课程教学的具体规定,约法在先,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重视对学生课内和课外学习的指导。课内学习指导的重点是指导学生听好课堂讲授、做好课堂笔记、随堂积极思考、提高课堂学习效率。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独立钻研自学的学习效率。

第三十三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扩大所学的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以及做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任课教师都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

第三十四条 课程教学辅导包括课堂讨论、习题课、课外答疑和质疑、课程实验、上计算机操作等。课程教学辅导工作是助教、辅导教师的本职工作,应积极、主动地努力完成。课程教学辅导工作亦是主讲教师完成课程教学任务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主讲教师必须有计划地适当参与各项第一线教学辅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课程辅导教师是主讲教师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全面助手。辅导教师由教学负责单位负责人征求主讲教师意见后统一安排,亦可由主讲教师邀请,教学负责单位认可确定。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课程辅导教师原则上应随班听课,配合主讲教师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持课堂教学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经常与学生、班导师、辅导员联系,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反映有关问题。课程辅导教师更应与主讲教师保持密切的配合和联系,及时把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向主讲教师反映,以便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课外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教师指定时间在教学负责单位进行个别答疑,也可适当采用质疑。对学生提出较普遍的疑难问题,也可适时地利用课外时间集体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尤应防止借机或以集体辅导为借口,任意利用课外时间用作讲课。在个别或集体辅导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培养和指导优秀学生的成长。

第三十八条 习题课和讨论课是帮助学生理解和消化知识、培养学生正确思维方法、训练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教学特点,适当安排,列入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周历)。每次习题课、讨论课的教学目的内容和要求,均应由课程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为了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检查和督促学生的学习情况,各门课程均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布置相应的课外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根据具体教学要求、配合课堂教学内容,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科学思维和技巧技能的训练,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启发促进学生刻苦钻研、勤学多练,又要防止学生学习负担过重。

第四十条 批改作业要做到认真仔细,具体指出作业的错误之处。各门课程作业必须全部批改,不仅辅导教师要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亦应批改不少于四分之一数量的课程作业,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以督促学习和改进教学。每次批改作业应作专门登记;对潦草、马虎等不符规定要求的作业,应退回学生令其重做;作业中的错误,应要求学生订正;对抄袭作业的学生,本次作业作为缺交,成绩以零分计,并在课堂上给以公开批评,限令重新补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作为教学资料收入备课笔记或综合为课程教学研究的素材。

第四十一条 学生平时作业和测验的情况,应作为对学生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一般应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20%-30%。在课程考试两周前,应专门检查和督促学生补交缺交作业,如于课程考试前一周,学生无故缺交(包括未重做,未补做的作业)的累计作业量仍达到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取消学生参加该课程考试资格,其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计。无故缺勤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

第四十二条 教学负责单位负责人在学期中或学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教学负责单位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评定好、中、差三个等级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内容之一。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四十三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第四十四条 实验教学包括课内实验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及工程训练,是理论联系实际、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启发学生思维、训练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实验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科学态度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四十五条 教学主管部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各院(系)拟定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大纲应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各单元要完成的实验任务和要达到的实验效果、学生应掌握的技能、考核方式和编写实验提纲的要求。各院(系)要确保实验项目开出率达到100%,确保每门实验课程中综合、设计性实验项目达30%以上。

第四十六条 实验课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执行,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准备、进行试做,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性能,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

第四十七条 教师指导实验课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按规定课前预习不能准允做实验。在实验课进行过程中,任课教师必须在现场巡视指导,检查学生实验数据,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课后应及时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内容、数据和质量等不符合教学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还学生,并令其重做。实验课程结束后,根据学生平时实验情况及课程考核情况,确定该实验课程最终成绩。

第四十八条 教学实习包括课内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含专业生产实习、管理实习、测绘实习、金工实习、上机实习)等。教学实习应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实习的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由系或教研室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教师研究拟定。实习地点和单位由实习指导教师及承担课程教学的院(系)联系并落实。

第四十九条 在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校外实习的地点应以就近落实安排为原则,并以河海大学实习基地的形式加以稳定。各院(系)在每个自然年的年初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年度实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各院(系)组织成立实习队领导小组,多名教师承担同一实习任务时,由学院(系)指派1-2位工作认真负责并有经验的教师全面领导,负责整个实习队的工作。实习指导教师,一般一个小班配备1-2名。实习指导教师根据计划到财务处预借实习经费,实习结束后还款报销。

第五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指导学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到实习现场直接指导学生,解答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实习报告,考核学生实习成绩,协助实习队领导带好学生、做好工作总结。实习中发生或遇有重大问题,实习队领导或教师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教学实习开始前,由学生所在院(系)召开有关师生动员大会,宣布实习计划和组织领导,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实习结束时每个学生应写出实习报告(包括思想和业务小结),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在实习中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并记入学生成绩册。教学实习结束后,实习队领队教师应写出书面的教学实习工作总结,报送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每学期初集中送至档案馆备案。

第五十三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其他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与技能,初步训练学生获得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实践训练环节。通过课程设计,进一步培养学生融汇贯通所学知识、技能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设计、运算、制图和使用技术资料的能力。课程设计应注意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观点、设计思想和熟练的设计方法与技巧。

第五十四条 课程设计内容和要求应保证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课程设计的组织、准备、指导,由各院(系)全面负责。授课教师应结合科研或者工程实践,不断认真研究讨论并尽可能提出新的课程设计题目供学生选做,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和参考资料。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课程设计内容和教学指导方法,在指导过程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使每个学生独立地完成课程设计任务。

第五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严格掌握,要求每个学生均能按课程设计的教学要求,独立地完成必要的设计图纸和计算、说明书,并根据学生提供的设计成果,通过必要的考核方式(如口试、答辩等)评定成绩。

第五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实践环节。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努力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组织实施、选题、指导、答辩等环节根据《河海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若干规定》和《河海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基本规范》执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八条 课程考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的理解掌握程度及其应用的能力;检查总结教学效果。

第五十九条 所有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均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必须在教务部门安排的时间进行。课程考试的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考试目标的要求作恰当的选择,一般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和口试相结合、撰写读书报告、课程论文、开卷、半开卷等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考试方式,经系或教研室研究确定。如有采取其他考试方式,则还需经所在系审批,并报教学主管部门备案认可。

第六十条 为了系统地检查学生平时的课程学习情况和促进学生努力学习,2学分以上必修课程应有平时测验,3学分及以上课程应设有期中考试。每门课程均应根据学生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的情况,以及其平时完成课程作业、实验、实习和出勤等情况,确定其平时成绩。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应占课程总成绩的20%-30%

第六十一条 课程考试的命题应以本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亦有一定的深度。试题要既能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水平和创新精神;试题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难度和分量适度,并与限定考试时间相应匹配;题面表述要简明清楚、完整准确;能考出学生的水平,考出学生间的差别。

第六十二条 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公共课及大面积基础课一般由命题小组出题或从试题库调用、其他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命题,各类课程的命题都需经任课教师所在院(系)审定方可送考试中心印刷。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经教学负责人审定签署后,才能付印使用。凡有条件的课程均要逐步建立试题库,使课程考试命题工作逐步做到科学化、现代化。

第六十三条 课程考试之前,任课教师不能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泄露考题,考试中不能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将按严重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六十四条 课程考试的现场监考是每个教师的工作职责。任课教师必须参加任教课程的监考工作。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一个小班的考场不得少于2人,合班考场,每增加一个自然班即增加一名监考教师。公共基础课、部分大面积专业基础课由教学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落实监考人员;除此以外,其他课程的监考人员的组织、落实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负责。每个考场均应设主监考和副监考,主监考教师对监考过程中的工作全面负责,包括对考场秩序、工作质量,以及考场中发生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的处理及汇报,副监考和其他监考人员全面协助主监考工作,共同负责做好各项监考有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各课考试日程时间和考场地点的安排,由教学主管部门负责协同各院(系)商定落实,并提前一周由各院(系)教学秘书负责分别通知到各方有关人员。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任意变更考试日程、时间和地点。所有监考人员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十五分钟进考场上岗,维持考场秩序,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考前宣读考场纪律,按要求安排考试座位,检查、核对考试证件,力争防止学生作弊。要准时发卷,认真巡视监考,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应立即报告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学主管部门,不得隐瞒或擅自私自处理。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收缴和清点考卷,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随试卷归档。

第六十六条 各课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在评分过程中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执行,做到公正、客观、使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一般情况下,考试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对于学生请求或其他人员说情要求改变和提高考试成绩分数的行为,有关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部门都应一概拒绝,院(系)和有关部门应予查究处理,以杜绝此类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六十七条 公共课和学科基础课以及其他修读学生范围较宽的课程,应尽可能实行统考,做到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评分。凡是必修课的考试,考试结束后需填写课程教学小结随试卷归档。

第六十八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一周内将学生成绩提交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一份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同时需交学生试卷、课程小结、考试质量分析报告,由院(系)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归档。

第六十九条 院(系)教学负责人对任课教师送到院(系)里的学生成绩,应履行常规检查,如遇异常情况,经向有关教学具体负责单位和任课主讲教师提出质询而得不到正当的解答,必要时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可以不予承认,拒绝接受。任课单位负责人应查究工作责任,并由任课主讲教师负责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十条 课程考试结束,成绩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后,任何人不能更动学生课程成绩。任课教师亦不受理学生直接提出的个人成绩疑问等问题,不允许学生直接面查试卷和评分情况。如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向本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秘书请示教学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批,由教学主管部门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所在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教学纪律及工作考核

第七十一条 为保证全校上课的正常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应按课程表准时上下课,并要求学生在理论教学单元第一节课上课时执行“起立”条例。

第七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程教学周历授课,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内容或任意增减课时。教师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观点和个人见解,但不能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

第七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已排定的课表不再变动。教师外出兼课、听课或办理个人私事,均以服从校内课表的安排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第七十四条 教师因故要求调课、停课或更换主讲教师,必须由教师本人至少提前一天携带相关证明办理手续。填写调、停课申请单时,必须写清楚拟调停课时间、次数及原因,停课须有补课时间,否则不予审批。申请单由教师及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教学主管部门审批。已获得批准的申请,主讲教师及教学秘书应尽快通知到上课学生。

第七十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根据《河海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和《河海大学教师教学工作定额及管理办法》对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进行考核。着重考核政治表现、教书育人、业务水平、工作实绩与质量水平,并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

第七十六条 根据学校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学校建立了合理、规范、完整的本科教学质量标准,为规范质量过程、进行科学评价、实施持续改进提供了依据。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反馈制度,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应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学校每学期开学和期中均安排教学检查,在规定听课日程内,全校中层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应按学校听课制度在教学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检查性听课,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并于指定时间送交教学主管部门汇总。教学主管部门将于一周内通过教师教学工作信息系统反馈听课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主评、领导和教学督导组考评、同行互评的全方位教学质量评价制度,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技术、教学效果、教书育人、教学保障几方面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重点抓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值排名前15%和后10%的教师,带动整体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七十九条 学校将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与评选优秀教师、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挂钩,实行教学质量绩效挂钩制度。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不同职称的教师学术水平考核参照学校岗位聘任及津贴实施办法。

第八十条 每学年结束后,每个教师均应填写教师工作考核表,教学负责单位组织评议,由教学负责单位负责人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评议情况写出考核评语。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一条 模范遵守本规范,并在教书育人、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教学负责单位推荐、教师所在院(系)评审并经学校评定后授予优秀教学奖,并在教师考核、职称评定和聘任中予以肯定。

第八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做到教学成果奖与科研成果奖同等对待、教学研究论文与科研论文同等对待。任现职以来,三次被评获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两次被评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者,由学校发给优秀教师荣誉证书,并在同等条件下在提职、晋级、分配住房等方面,均予优先考虑。凡工作成绩卓著,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破格提升和晋升。

第八十三条 凡诸如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不负责任,评卷送分,考试成绩和考试质量分析报告逾期不交,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程学时等,一律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凡发生教学事故者,则按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十四条 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教学主管部门将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老师。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和教授职务。

第八十五条 教师的工作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情况,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八章 教师业务进修

第八十六条 教学负责单位对经过岗前培训合格的新教师和青年教师,实施岗前试讲和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再提高工程,配备德高诣深的老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并负责对其在教学环节、教学法研究、课前试讲等工作中的指导和考核,促使其提高业务水平、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

第八十七条 教学负责单位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研究、改进教学和辅导工作,主持本教学负责单位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工作和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并组织教师参加校内外举办的有关讲习班、研讨班、短训班、进修班,以促进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八十八条 学校设立为优秀主讲教师配备助教制度,为部分(尤其是基础课)优秀主讲教师配备助教,由优秀主讲教师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聘,从事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等教学辅助工作,聘请助教所需经费由教学主管部门统一支付。

第八十九条 学校采用立项资助的办法,鼓励教师开设双语课程,统一购置双语课程教材,举办双语教学培训班,安排双语教学的教师出国研修,不断提高双语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九十条 学校开展“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再提高工程”和“青年教师学术能力培养工程”,利用“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出国专项资金”,增强其国际交往能力,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的学术能力、教学水平。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在分配、考核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提出实行“一站式”服务,帮助解决工作、生活、学习中的实际问题。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对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考核,`并从中遴选基础扎实、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术带头人进行重点培养,建立内部人才库,实行滚动培养和动态管理,到国内外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进修深造,培养为具有更高水平的教学梯队、学科梯队的接班人。

第九十二条 学校鼓励院(系)自派教师进修学习,也鼓励教师选择进修新专业、新技能。对能开设新专业、新课程、新技能教学、培训的教师予以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范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执行中涉及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办法,报校长批准后执行处理。

第九十四条 本规范规定经校长批准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范规定要求如不一致,以本规范规定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规范规定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