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及其人员在本科教学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遵守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影响了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教学单位及其人员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树立敬业意识,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Ⅰ):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等四种类别。
第六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附表1至4进行认定,若发生表中未列教学事故,则由教务处及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精神认定、处理。
第七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Ⅱ)处理。
第八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在全院(系、处)范围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全院(系、处)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Ⅰ)处理。
第九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由学校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学校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第十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依据。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者,一年内不参加各类评奖、职称(职务)晋升。
第十一条 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归口负责,会同人事处及相关院(系、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核定。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门)进行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人事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门)进行认定,报主管教学的校长审定。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会同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的院(系、部门)做出相应处理。在对事故责任人做出正式处理决定前,应由处理此事故的相关单位听取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相关院(系、部门)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