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科研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按任务或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完成,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学校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审查验收是指科技项目结束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提交任务下达部门或委托单位前,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的把关验收。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 科技成果包括:
1、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研究论文、研究报告及科技专著;
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研究成果;
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权为学校所有。
第二章 成果审查验收
第六条 成果审查范围包括各类基金项目所完成的结题报告;纵向、横向项目完成的成果报告。申请成果审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约定;
2、不存在完成人员名次排列异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审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各项条款,逐一审查成果报告是否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其规定的有关要求;
2、全面审查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实用性(包括技术路线、采用的原理和方法、试验或计算过程、报告结论等);
3、全面审查报告文字和图表的正确性、可读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科技成果审查验收应当在项目结束提交委托方前提出,由科技处组织有关同行专家进行审查,科技处或科技处委托有关院(系)主持审查。
第九条 审查组由5-6人组成,其中同行专家4-5人,在报请科技处审批时,院(系)可初拟审查专家建议名单,由科技处审定。
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务;
2、对被审查验收的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 进行科技成果审查验收,应先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成果审查验收申请,经院(系)科研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院(系)科研秘书报请校科技处审批。
第十一条 院(系)科技管理人员应当在确定的审查验收日期前一个星期,将被审查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送达承担审查验收的专家。
第十二条 参加审查验收的同行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科技成果审查验收不同于成果鉴定,应以找出成果存在的问题为主,并提出适当的改进意见。课题组应根据同行专家的审查意见修定后交付印刷。
第三章 成果鉴定
第十三条 河海大学各类科技成果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之前,必须经科技处审定。河海大学各类科技成果权为学校所有,一切涉及完成单位排序问题均由学校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其他事项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4年10月26日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 登记与归档
第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必须办理成果登记手续,经科技处登记后,方能在其职务晋升、津贴发放等方面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所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试验报告、论证方案、有关图纸、照片等)必须到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奖励,按《河海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执行;凡符合各级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分别按国家或部门有关奖励条例申请报奖。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报告的扉页上必须印上所有项目完成人员及成果审查组专家姓名。
第十九条 对科技成果审查同行专家的劳动,可予以适当的报酬,所需经费从项目中支出。
第二十条 《河海大学科技成果审查验收登记表》必须是打印件,并同电子文档一同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年终统一归档。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报告提交任务下达部门或委托单位前,必须加盖“河海大学科技成果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海大学科技成果审查办法》及《河海大学科技成果评审登记表》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