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河海大学科技奖励项目范围包括国家级科研项目、科技奖(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学术论文(已检索)、学术著作(包括编(译)作)、专利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科技特殊贡献奖”。所有奖励项目均应不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和法律纠纷问题。对事后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或法律纠纷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奖励项目,将追回已发奖金。
第三条 科技奖励办法的适用范围(受奖者)为我校正式教师(含博士后)。
第四条 对以我校为第一申请单位批准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人文社科项目和以我校为主要申请单位批准立项的“973”项目、“863”项目、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项目等国家级科技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费配套和奖励: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校给予到校经费总额(不含设备费和委外费)2.5%的经费配套。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973”项目、“863”项目、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项目等国家级科技项目,学校给予奖励,奖励经费总额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不含设备费和委外费)的5%。
第五条 获国家级、省部级各类科技奖和人文社会科学类奖,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成果获同等级多项奖励者,按获奖级别最高的给予一次奖励):
1、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的奖励标准(以单位获得证书为准):
国家级一等奖:100,000元;
国家级二等奖: 60,000元;
省部级一等奖: 10,000元;
省部级二等奖: 7,000元;
省部级三等奖: 4,000元;
2、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者,按上述相应标准的50%奖励;
3、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或以后者,按上述相应标准的25%给予奖励。
第六条 发表学术论文,按以下办法和标准给予奖励:
1、论文的作者及其署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论文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机构必须为“河海大学/Hohai University”(或学校下属一级科研机构或学院);
(2)论文第一作者必须为河海大学正式教职员工(含博士后)或河海大学正式学生(此时,论文第二作者必须为该学生的导师)。
2、对符合以上署名条件的论文,全文(full paper)按以下标准(表一、表二)给予奖励,其他类型的已检索、署名文章(如:研究简报、通讯、快讯、社论、会议海报论文(poster)或文摘等)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一论文(包括中、英文版)按奖金最高标准只给予一次奖励:
表一. 自然科学类论文(全文)奖励标准(见附件)
表二. 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类论文(全文)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学术著作及编(译)作(不含教材),按以下办法和标准给予奖励:
1、被奖励的著作作者需向科技处提供二本样书供审核,其中一本交学校图书馆留存。
2、我校正式教师(含博士后)为学术著作及编(译)作的第一著作人,每部著作或编(译)作的奖励标准如下:(见附件)
3、我校正式教师(含博士后)不是学术著作及编(译)作的第一著作人(但第二或第三著作人),将根据其实际承担的撰写字数给予奖励,每部著作或编(译)作的第二著作人按以下标准奖励(第三著作人按相应标准的60%奖励):(见附件)
第八条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而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职务专利,或以“河海大学”为著作权人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下述标准奖励: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2、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1000元。
第九条 为鼓励学术上的原始创新以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设立校长特殊奖励──“科技特殊贡献奖”,用于奖励对学校科技发展作出特别贡献的科技奖励项目完成人或单位。学校对“科技特殊贡献奖”设立专项经费,受奖项目和单位以及奖励金额由科技处负责提名,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条 每年实施科技奖励时,首先由科技处提出拟奖励的项目和金额(对于有多个受奖者的奖励项目,其第一责任(即排名)教师(含博士后)需提交奖金分配方案,并经全部受奖者签名同意;论文作者需交验相关学术刊物原件,以便区分检索论文级别),经各院、系配合核实,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科技奖励的奖金由各类奖励项目的第一责任(即排名)教师(含博士后)负责领取,并按事先商定的奖金分配方案发放。
第十二条 河海大学科技奖励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条例由河海大学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原《河海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河海校科教〔2004〕39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