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携带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粮油关系、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前向研究生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二)新生入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2、在报考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三)新生报到后,在三个月内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业务和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四)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须在次年六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五)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来校,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开学后三天内各学院要将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不按时返校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二、纪律与考勤
(一)研究生必须严格按培养方案及学习计划的要求和学校统一安排,参加有关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其它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及有关证明,事假三天,病假一周以内应向导师报告,并由主管院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事假一周,病假半月以内由研究生院批准,超过此期限者需经学校批准。假满回校,需按批准手续销假,需要续假者,仍按此规定办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未经请假而擅自离校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旷课,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三)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四)因论文选题或研究工作需要,研究生要赴外地出差者须经导师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将出差地点,所需时间报告辅导员。时间较长者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出国探亲及旅游。特殊情况需经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转学与转专业
(一)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转学、转专业。
1、因原学专业已作调整或导师变动,无法继续培养者;
2、因事故致伤或患某种疾病,经学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3、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
(二)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者,须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
(三)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本校学习,经研究生院对该生政治、健康和业务审查合格后,征得拟转入院及导师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本校有关专业学习,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四)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确定后,一般不予改换。个别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改换导师时,研究生所在学院领导应在原专业范围内推荐指导教师。在征求研究生的意见和新指导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四、休学、停学与复学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认可应休学者;
2、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八周者。
(二)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海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同时提交有关证明,经导师同意,校医院复审,学院分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休学一学期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三)休学期间除医疗费按校医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外,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
1、以研究生身份公费出国者;
2、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3、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4、已婚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5、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五)研究生停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停学按学期、学年计算。停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停学。但停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六)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医院提交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因生育停学者复学前,须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意,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成行而要求恢复学籍者和以研究生身份公派出国未成行者,应出具相关证明向研究生院申请复学。希望提前复学的停学者,应提前提出申请。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五、退学、自动退学与中止学业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由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学校批准,予以退学:
1、休学时间累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
2、停学时间累计二年仍不能复学者;
3、经校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其它疾病经治疗不能康复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作自动退学处理:
1、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2、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从事全职工作(包括出国学习)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4、毕业生未经批准在规定离校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三)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中止学业:
1、课程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
2、无故不能完成论文计划,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者。
3、违反学校纪律,不宜继续培养者
(四)退学可由本人或导师提出,学院审核,经研究生院审查,报校长批准。
(五)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六)退学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停止享受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并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的,原则上回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双向选择就业,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三个月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3、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4、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六、奖励和处分
(一)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三)研究生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回其家庭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四)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五)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具体处分事宜见《河海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七、毕业与就业
(一)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二)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已完成学位论文但因故未能答辩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认为可补行答辩者,硕士生在一年内,博士生在两年内可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的所有费用自理)。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如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得再补行答辩。
(四)已完成学位论文因故未能答辩者,必须经所在学位分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补行答辩。
(五)在研究生毕业前,由院(系、所)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评语,做好毕业鉴定。
(六)应届硕士生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审核。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还须出具定向或委托单位同意其报考的公函才能报考。
(七)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者,如在一年内经考核不合格,由研究生院终止其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改做硕士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并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八)研究生毕业后,应按就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办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规定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
(九)肄业、结业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列入推荐就业计划。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不负责安排就业,并将粮油、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八、学习年限
(一)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攻读博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3年,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非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4.5~6年;攻读硕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2.5年,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3.5年。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4.5年。
(二)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并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要求,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提前毕业并获得学位。
(三)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若不能在标准学年内毕业,必须提前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待遇。
九、在职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一)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学期间,均须遵守我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定向、委培研究生申请停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自费出国留学(含办理中、英文成绩证明)、延期、提前毕业等事项,须征得原单位同意,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学校,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定向、委培研究生休学、复学、中止学业、退学、勒令退学、延期、提前毕业、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由学校决定,并通知所在单位。由于原定向或委培单位、研究生本人单方或双方违约的研究生,按退学处理。
(三)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应到原定向、委托单位工作。
十、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