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统计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12-06-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信息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建设,确保学校各项统计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系统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信息为可统计信息。

第二章 信息统计工作的任务

第三条 及时收集、整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学校规模、资产、财务及教学、科研、后勤、管理、产业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对其进行统计调查,提供分析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向学校领导提供数据分析报告,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实施科学管理,对外发布信息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资料。

第四条 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信息统计任务。

第三章 信息统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为全校综合数据的归口单位和发布单位。校长办公室设信息统计科,具体负责学校综合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发布;汇总、报送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并负责保存与归档;审核各单位对外发布的数据信息;协办业务部门的有关统计报表;汇编学校有关信息资料,定期将各类基本统计数据向各单位发布;负责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信息统计的文件精神;协调解决各单位信息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年度信息统计任务,总结年度信息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担任本单位信息统计员,负责提供学校下达的综合统计、资料汇编所需的本单位基本信息资料;负责填报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布置的各类有关统计报表;负责本单位各种原始统计资料的积累、整理分析和归档。信息统计员须具备执行信息统计任务所需要的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学校及有关业务部门在完成上级常规或临时性报表资料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协助完成,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数据信息。

第四章 信息统计管理

第八条 学校信息统计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统计法和教育部门有关统计工作规定,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各种统计报表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上报的各类统计资料,必须如实填报,杜绝虚报、瞒报、误报、漏报,所有报表均须本单位负责人和信息统计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以示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信息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信息统计员对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检举。

第十条 建立原始记录表、册、台帐及资料档案,做到“数出有据”,健全统计资料查询、审核制度,确保统计资料准确无误。校长办公室建立信息统计电子数据文档,并加强管理、及时更新,保证信息服务便捷、高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信息统计资料,由各单位负责收集、填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校长办公室审核、备案,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上报。学校对外发布的各种宣传、简介类信息资料,应以学校综合统计公报信息数据为准,发布前须交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分别审核有关数据和文字内容,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各种信息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信息统计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落实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对各类信息统计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各单位报送的有关信息统计资料,须按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由于统计口径不同及其它原因导致统计数据有差异时,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信息统计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信息统计工作中,及时、准确提供、报送信息,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信息统计工作中,不能及时、准确提供、报送信息,甚至虚报、瞒报、误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故意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