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5-14

 

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校政〔20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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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和科研质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特制订《河海大学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经校务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海大学

                           2013年6月28

 

 

 

 

附件          

河海大学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和科研质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构建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体系。明晰项目研究和管理各方的责权关系,明确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处、监察处和审计处等职能部门的权责,强化院(系)及科研基地等二级单位管理,加强分工与合作,将责任落到实处,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

第二条  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类科研项目的特点和管理要求以及学校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形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条   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责权。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加强科研项目申报的前期组织与策划。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有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的联系,及时掌握科研动态信息;合理整合校内外科研资源,组建跨部门、跨学科的科技团队,做好项目前期策划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优势,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编制和签订工作,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研究的质量和材料的真实性。

第五条   严格委外项目的审核。科研项目涉及需要委托校外单位协助研究的内容,在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前,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提供委外单位相关资质或完成项目的能力证明,主动申明与委外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学校将严格区分和界定校内科研活动与个人公司业务范围,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委外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六条   加强科研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科技处、院(系)及科研基地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科研人员要合理统筹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注重创新能力培养。

第七条   严肃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一、二类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要组织专家论证,科技处等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防止利用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水平或造假。三类项目的计划调整,应通过与委托方协调解决。对任务调整造成的不良后果,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合同(任务书)和预算批复,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科技处和财务处等部门做好转拨和外协经费的审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劳务费、间接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等的管理,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加强对经费的规范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

第九条   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做好结题验收准备,保证按期完成结题验收工作。对一、二类项目不得将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对三类项目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科技处要认真审核验收材料,加强督促与监管,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   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注重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发挥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功能。引导科研人员树立科研项目成果服务社会的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科研项目成果效益,大力推进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规范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重视科研项目资料的积累,完备归档工作,按规定对各类档案资料(包括项目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科研项目形成的各类资料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维护知识产权和保障委托人权益前提下,实现公共查询和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评价导向作用,正确引导和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改革评价机制,推行分类评价和开放评价的新机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有效奖惩制度。对于管理成效好、经费管理规范、使用效益高的科研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出现违规行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处。对于发生学术造假、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   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监察处和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校内监控和相互制约,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重大科研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逐步建立项目基本信息和绩效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628印发

录入:君明                                     校对:王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