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科教〔2008〕79号 ────────────────────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河海大学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经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河海大学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河海大学学籍的所有类型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河海大学学位人员在校就读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充分保障研究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尚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已经出版的文献需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二)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三)研究生以“河海大学”为作者单位或导师联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书面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四)研究生在校期间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实验成果和数据等资料,毕业时应上交导师; (五)其他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 第三章 学术失范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 (二)伪造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包括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学术报告等)。 (三)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专有数据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四)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监测数据、调查数据、计算数据等);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五)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明示或暗示为自己完成的; (六)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七)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八)故意藏匿、隐瞒在学期间利用河海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九)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十)虚开、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或录用通知;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十二)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四章 处理规定 第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视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附加下列处理: (一)处分公布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视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五)项情形的,视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罚。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六)——(十一)项情形的,视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罚。 第十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给予取消所有在校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已获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学位。 第十二条 对学术失范人员的附加处理处罚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附加处理处罚时间满一年后,经研究生院审核,报请学校批准,可决定对其有关处理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学术失范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术失范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处罚期限内继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学术失范问题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收到举报或投诉后,研究生院会同有关人员共同讨论,必要时可听取被举报或投诉人的解释与申辩,决定是否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由研究生院或学院(学科)组织调查。 (三)由不少于三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小组向研究生院或(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相关学院和学科依据调查结果,按照本办法形成书面处理意见。 (四) 按照本办法处以记过以下处理的学术失范事件由学院负责处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 按照本办法处以记过以上处理的学术失范事件由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予撤销学位的处理,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学术失范人员本人。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送达本人后,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术失范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学术失范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应记入本人档案。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通告其工作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