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10-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河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参加的学校组织和承担的各类形式的考试考核(以下简称考试)。

第二章考试纪律

第三条  考生应认真复习,及时了解考试信息,主动接受诚信教育,严格遵守考场规定;监考人员考试开始前应宣布考试纪律,监考过程中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有违纪意图的学生提前警告、及时制止,预防考试违纪行为发生。

第四条  未注册、未选课、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五条  学生必须携带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研究生证、身份证件、准考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在指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上备查。

第六条  学校课程考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并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其他考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自备必需的文具。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半开卷考试只能携带由学校统一提供并由本人手写的一张考试专用纸;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资料。任何方式的考试,考生不得携带有存储或搜索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等(已带入的应关闭,并主动放在指定位置)。

第八条  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并报告监考人员。

第九条  学生领到试卷后首先应核对试卷类型、份数、页码及印刷是否清楚等,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学生应先举手,等待监考人员前往处理,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学生应在指定位置正确填写学号、姓名等信息,等待考试开始,方可答题。

第十条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及答题纸。

第十一条  考场内保持肃静和环境卫生。未经允许,学生之间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不得随意离开座位。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主答卷,不准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准抄袭或为他人抄袭提供便利;不准传递答案;不准交换试卷。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不得拖延时间。提前交卷的学生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应立刻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交谈或在考场附近喧哗。考试结束,学生应整理好试题、答卷及草稿纸,并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正面向下放在原座位,经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宣布离场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成绩。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最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查分申请,并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请相关开课学院核查,核查确认后的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第十五条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附相关材料),否则按旷考处理;经教学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情况,可在考试后补办缓考手续。

第三章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拒绝出示学生证/研究生证、身份证件、准考证等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拆开、拆散试卷及答题纸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7、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或参加考试不交卷的;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0、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行为的;

 11、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具有发送、接收或搜索信息功能设备的;

 2、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纸张,以及桌面、手上抄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3、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或将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座位的;

 4、开卷考试中携带规定以外材料的;半开卷考试中夹带考试专用纸以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或将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座位的;

 5、偷看并抄袭他人答卷、稿纸;或为他人偷看抄袭提供方便的;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相互对答案的;

 7、试卷评阅过程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违反网络课程学习和考试规则的;

 10、其他在考试中明显违反考试规则,并经教学主管部门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

 1、伪造学生证/研究生证、身份证件、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参与团伙作弊的;

 4、涂改或毁坏他人试卷、答卷的;

 5、将他人试卷、答卷占为己有的;或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的;

 6、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考试成绩的;

 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8、故意损毁违纪证据的;

 9、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故意扰乱考试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

 10、以打击报复、侮辱、诽谤、诬陷、威胁等手段侵害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考试违纪处分

第十九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教育主管机构组织的全国性、区域性(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考试中,由他人代为考试或者代替他人考试者,或在学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在籍学生回校参加考试时,被发现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记录备案,同时一年内不允许考生参加该课程考试,并根据情节轻重,通报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应当场指出并及时制止,并将学生姓名及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情节记录在案(考场记录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告知考生,有旁证的须附旁证材料。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在证据面前拒不承认、拒不上交违纪、作弊材料和工具、拒不配合监考人员的考生,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教育管理人员到场配合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考生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的证明材料和考场记录一并交考试组织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学生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本细则并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河海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