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0-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保障教学机制有序运转,维护良好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或相关人员在本科教学工作中不遵守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或未履行工作职责,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或相关人员应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学校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工作作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杜绝教学事故发生。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情节及造成不良后果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严重教学事故(Ⅱ)和一般教学事故(Ⅲ)。

第五条 根据教学管理环节,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和教学保障类(D)。

第六条 教学事故按照附表1-4认定。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发生教学事故,发现人、知情人或相关单位应立即向教务处如实反映情况,教务处会同相关单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争取减少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损失。

第八条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按照一事一表的要求填写《河海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于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情节,教务处、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认定,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或处分建议。其中,涉及违反宪法法律(言论)、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学事故提交校党委审定;其他教学事故提交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重大教学事故再提交校务会审定。

第九条 处理教学事故的相关单位,在对事故责任人作出正式认定处理决定前,应听取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事故责任人,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本科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复议。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处理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发生教学事故一年内,事故责任人不能参评各类育人、教学荣誉类奖项。

第十二条 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等级最高为基本合格;发生教学事故两年内,不能参评各类育人、教学荣誉类奖项及职称(职级)、职务晋升。

第十三条 重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合格;发生教学事故三年内,不能参评各类育人、教学荣誉类奖项及职称(职级)、职务晋升。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发生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经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校务会(或校党委)审定,教务处可暂停或停止事故责任人部分或全部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各类教学事故处理结束后,处理结果均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及相关单位备案,并作为学校各类考核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发生其他违反本科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且未列入附表1-4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提出认定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校务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附表中,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海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河海校科教〔200617号)同时废止。学校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教学类(A

序号

事           项

等级

A1

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辅导、答疑等教学过程、教学环节和教学组织管理中有违反宪法法律的言论、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论或行为

A2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旷教6学时以上/4学时以上不满6学时/不满4学时

/Ⅱ/Ⅲ

A3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擅自调课6学时以上/不满6学时

/Ⅲ

A4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擅自请其他人代课6学时以上/不满6学时

/Ⅲ

A5

不按课程教学大纲进行授课,偏离课程教学目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Ⅲ

A6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致使实验教学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恶劣/严重/不良影响

/Ⅱ/Ⅲ

A7

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不进行指导或擅自离岗,造成恶劣/严重/不良影响

/Ⅱ/Ⅲ

A8

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后,指导教师无正当理由未对学生进行指导,累计时间达3周以上/2/1周,造成恶劣/严重/不良影响

/Ⅱ/Ⅲ

A9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把关不严,导致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存在大面积抄袭、拼凑等学术不端现象,造成恶劣/严重/不良影响

/Ⅱ/Ⅲ

A10

因毕业设计(论文)评阅、答辩等环节疏忽懈怠,造成不良影响

A11

因非不可抗力因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A12

在教学过程中接打手机或从事其他与教学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附表2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事           项

等级

B1

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考试舞弊行为; 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考试舞弊;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B2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辅导答疑)泄露考试试题,造成恶劣/严重/不良影响

/Ⅱ/Ⅲ

B3

监考教师未按考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包括擅自更换监考、未按时到岗、早退及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处理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Ⅲ

B4

违规为学生安排缓考、补考及重修等考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Ⅲ

B5

试卷印刷不及时或数量不足导致考试不能按期进行,试卷命题、发放等出现问题致使考试中断,造成恶劣/严重/不良影响

/Ⅱ/Ⅲ

B6

不按考试(考查)评分标准阅卷(考查)评分或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Ⅲ

B7

学生试卷、报告或论文等丢失,影响学生考试(考查)成绩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Ⅲ

B8

批阅或录入学生成绩错误,考试成绩发布后,更改学生成绩6名以上/3-5

/Ⅲ

B9

学生考试(考查)成绩未按时提交(暂存视为未提交)至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严重影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Ⅲ

附表3

教学管理类(C

序号

事           项

等级

C1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籍、学历及成绩等各类证明、证书,违规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包括电子档案),造成恶劣影响

C2

审查不严格,导致不能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取得相应证书且未追回

C3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造成恶劣/严重影响

/Ⅱ

C4

不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排课(包括漏排、错排),造成不良影响

C5

未及时将新学期课表下发给任课教师或未将新学期教学安排落实到位,严重影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Ⅲ

C6

开课院(系)、任课教师未及时准确向教材发行中心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发行中心未及时按要求征订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C7

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及时妥善解决,严重影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Ⅲ

C8

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Ⅲ

C9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恶劣/严重/不良影响

/Ⅱ/Ⅲ

附表4

教学保障类(D

序号

事           项

等级

D1

因未提前公示、不当施工等造成校内停电、停水,导致上课、实习、实验和考试等教学过程被迫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及时到场妥善解决,造成恶劣/严重/不良影响

/Ⅱ/Ⅲ

D2

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校内班车晚点发车1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导致教师不能按时上课,造成恶劣/严重/不良影响

/Ⅱ/Ⅲ

D3

根据学校计划应该完成且合同规定要完成的维修项目,执行部门未按时完成,又未提前征得使用部门同意,严重影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Ⅲ

D4

教学设备和其他教学设施损坏不报修,或已报修不能及时修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处理,严重影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Ⅲ

D5

因管理不善等造成教学设备和其他教学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严重影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Ⅲ

D6

擅自占用或外借教学场所,严重影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Ⅲ

D7

未按学校教学安排及时打开教室或教学设备,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附表5

河海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责任人

   

单位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事  故

情  况

教学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及造成的后果(可附材料)


单位认定处理意见

教学事故责任情况、认定级别及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职能部门认定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在提交此表时可附教学事故责任人本人对于事故的详细情况说明。

附表6

河海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

老师:

日,因,根据《河海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第

项教学事故所列情形,认定为教学事故。

处理结果如下:

若对以上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本科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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