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属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需超过2周的,还应经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主创业、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情况一般保留入学资格1年,最长不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离校休养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4年(直博生为5年),学习年限最短不少于3年(直博生为4年),最长不超过8年;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的标准学制为3年,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的标准学制为2-3年,学习年限最短不少于2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环节,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研究生因病、因事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研究生请病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一条请假期限少于1周的,由导师审批、院(系)备案;请假期限为1-2周的,由院(系)审批、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期限超过2周的,由研究生院审批。每学年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应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出国(境)请假一律由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二条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履行销假或续假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鉴定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有关规定,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修读其他学校、其他专业相关课程,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参加自主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研究生应恪守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河海大学预防和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上不得跨学科门类,且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研究生因培养条件或指导教师变化,导致本学科无法继续培养的;

(四)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研究生转专业最多只能申请1次,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学一学期后;

(二)符合拟转入专业的要求,并有相应的支撑材料;

(三)原导师、拟转入专业的导师以及原专业所属院(系)同意,并经拟转入专业所属院(系)考核通过;

(四)经研究生院审批,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属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未在原录取专业取得学籍;

(二)休学期间;

(三)由非全日制转为全日制;

(四)由专业学位转为学术学位;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确定导师后,一般不得转导师。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转导师的,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一)导师因健康原因等情况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

(二)导师工作单位发生调动;

(三)导师出国出境或赴外单位学习交流一年及以上;

(四)导师不适宜继续担任该研究生的导师。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转导师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究生申请转导师原则上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征得原导师和拟转入导师同意,经院(系)审核,研究生院审批;

(二)因导师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或不适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由院(系)讨论决定转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学校录取专业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院(系)同意,学校批准。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暑假前办理,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转专业、转学后,须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原修课程与新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研究生可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经导师、所在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的承认其所修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经批准转专业、转学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九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含其他保留学籍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在校研究生应征入伍,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因自主创业需要申请休学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再延长2年。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经学校同意参加境外联合培养项目的,视为休学状态,研究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奖助学金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等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退学可由本人申请、导师建议或直接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经学校审核研究决定。研究生因退学中止学业的,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退学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应于退学通知送达或校内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九章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等次2倍及以上数量的学术成果;

(二)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评阅,评阅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且优秀不少于评阅数量的60%。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一般应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院(系)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等,且不享受奖助学金待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且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且成绩合格,但在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环节中未获通过,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准予结业的硕士研究生在1年内、博士研究生在2年内,符合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毕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半数以上课程成绩合格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发放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发放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博士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经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后可按硕士研究生模式培养。学校将此类学生有关信息报经省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将其博士生学籍转为硕士生学籍。其中直博生须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奖助学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批准通过的予以变更。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相关规定管理及注册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信息。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再受理研究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