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资助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 2012-06-15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学校科技创新工程中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资助”(以下简称资助)专项经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资助”专项经费列入学校每年预算,由科技处管理使用。

第三条 本资助执行过程遵循“学校、学院(部门)、个人共同承担”、“勤俭节约”、“公正、公开、公平”和“计划优先”等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校内单位或我校在职教职工(含博士后)。

第五条 资助类别分ABC三类,其中:

A

1、国际学术性机构(学会、协会、研究会)主办的定期学术会议;

2、国内一级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定期学术会议;

参加以上会议人员为 ⑴会议录用论文第一作者;⑵ 大会指定报告人。论文第一单位须注明河海大学。

B

1、以国际学术性机构委员以上身份参加的学术会议;

2、以国内二级以上学会正副理事长,或一级学会秘书长、专委会主任等身份参加的会议。

C

学校承办的各类大中型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中型会议50人左右,大型会议100人以上)。

第六条 资助额度:

A

国内定期会议资助会议注册费(会务费)、南京与目的地城市间往返交通费(按火车票计算)和住宿费(不得超过住宿标准)总数的30%

出境参加学术会议的,按不同地区实行定额包干(见下表)。如另外获得校外资助,则在包干总额中扣除所获资助金额的50%

河海大学教职工赴各国家和地区参加学术会议资助标准(见附件)

B

资助金额为在A类资助的基础上增加50%的资助。

C

根据分管校长或科技处批示,一次性资助。对国际学术机构及全国性学会主办的定期学术会议等大型学术会议的资助不超过1万元。对中型学术会议的资助,不超过5000元。

上述AB类资助,个人原则上每年享用一次。对经费确有困难的教职工,可酌情提高资助金额。

第七条 受资助人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1.发扬优良学风,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维护国家和学校荣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3.提供一份参会情况介绍、总结文字材料及会议照片,留科技处归档;

4.获取的资料能提供他人享用;

5.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受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资助程序:

1、资助人(单位)填写“河海大学资助参加(组织)国内外学术活动经费申请表”;

2、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送交学院(部门),由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字后,报送科技处;

3、科技处根据各单位年度申请计划和学校总体安排,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

4、受资助人(单位)凭有效票据,按批准的资助类别和资助额度经科技处审批后到校财务管理部门报销。

第九条 对利用资助经费从事与申请理由不符的行为,将予以通报,并取消受资助人2年的申请资助资格,同时取消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当年申请资助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校科教〔2005〕3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