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工作细则(2003年6月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七届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 2012-06-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及学位类型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名委员组成,任期2-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配备秘书二名。委员会成员在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授和担任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的教授中遴选,研究生院提名,学校审定,报教育部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院,负责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审议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并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核我校申报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五、审核博士、硕士导师资格;

六、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

七、审核学位论文的抽检工作;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审核推荐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审核推荐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审核评定河海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十、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十一、研究和发布有关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指导性文件;研究和发布有关学科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通过,且通过的票数应过全体成员的半数,即为有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按国务院批准授权的学科(或相近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l5人组成,任期2-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设副主席一人,配备秘书一人。

分委员会成员在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授、副教授中遴选,主席、副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任命,委员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硕士学位申请材料

二、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材料;

三、审核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

四、初审本学科专业申报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资格;

五、初审推荐优秀研究生教师;

六、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的门数与范围,以及博士学位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提出研究生培养方案;

七、初审推荐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审核推荐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初审推荐河海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八、研究并提出有关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具体建议和意见;研究并提出有关学科建设的具体建议和意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通过,且通过的票数应过全体成员的半数,即为有效。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四)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练地应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的初步能力。

二、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八条 申请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按《河海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选题和成果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经济建设有较重要意义。

二、论文立论正确、分析严谨,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第十条 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选题和成果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经济建设具有一定意义。

二、论文的论点正确,在理论上有一定的深度,反映研究生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的分析、结论和建议,表明研究生对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七章 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一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均应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该生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详见《河海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规定》、《河海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校内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态度公正,坚持实事求的科学态度,评审严格把关,不降格以求。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得通过。

学位论文内容需保密者,应由导师提出申请,学院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以不公开的方式答辩。

第八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填发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名单,应予公布,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公示三个月内无异议者方可发给“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者,应先结业分配工作,重新答辩时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或所在单位自理。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三次,分别在四月中旬六月下旬和十二月底,必要时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减学位评定工作的次数。

第十八条 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