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6-15

为了适应就业形势的不断变化,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及教育部、江苏省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河海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就业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毕业研究生工作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采取“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管理,学校推荐与指导,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模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落实就业方案。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重点是继续采取多种措施调整毕业生的就业结构和地区流向,鼓励和引导毕业研究生响应国家号召,到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水利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尤其保证国家重点用人单位、西部地区以及河海大学合作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

第三条 国家统招,统分的毕业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一定范围内的供需见面,采取双向选择方式,签订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落实就业单位,自筹经费毕业研究生属学校、社会、个人出资培养,其就业参照统分毕业研究生的有关办法进行。

第四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应严格按照招生协议回原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工作。

第五条 经中期考核终止培养的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其就业,其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原迁出地或家庭所在地。

第六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后,可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政策,部署全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

2、负责全校毕业研究生资格审查、 汇总,并上报毕业生生源;负责毕业研究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备案表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的审核,领取及发放,并上报就业计划。

3、负责编制年度毕业研究生手册,对外就业宣传;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并向用人单位推荐,管理和维护毕业生就业网站。

4、参与华东地区研究生就业协作工作组,组织、参加在宁高校联办人才洽谈会,组织校内专场招聘会。

5、负责全校毕业研究生派遣以及改派、缓派等问题的处理。

6、负责开展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和对各学院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7、负责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总结,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开展就业工作研究,并指导实施全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制度改革。

8、组织全校毕业研究生的体检工作。

9、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研究生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制定本学院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2、负责本学院毕业研究生的生源汇总、毕业资格审查和电子数据资料上报工作;负责本学院毕业研究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备案表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的审核,领取及发放工作及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核对工作。

3、负责组织填写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材料以及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签定工作。

4、负责本学院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 指导本学院毕业研究生参加人才市场;负责向全院毕业研究生公布相关就业信息并保障信息传输渠道的畅通。

5、负责本学院毕业研究生档案整理、毕业鉴定,毕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毕业研究生的全部答辩材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毕业生档案等材料按有关规定或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寄送,并与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相一致。

6、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毕业研究生的主要职责:

1、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使用意图并表明自己的就业意愿。

2、认真学习关于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校合理的就业安排。

3、通过校内外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就业信息,并接受学校、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4、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定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出改派申请。

5、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6、就业工作不得影响正常学业,领取报到证前必须完成论文答辩,办好离校通知单上所有项目,到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办领取报到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程序:

1、毕业研究生生源资格审查与上报。

2、下发毕业研究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备案表。

3、毕业研究生通过就业市场、人才市场等与用人单位见面进行双向选择。

4、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学院确认,审核后交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办鉴证登记,列入就业计划。

6、学校将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春季和暑期两次上报教育部。

7、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后下发就业执行计划,江苏省教育厅受教育部委托按计划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由学校代发。

第四章 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就业计划管理

1、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派遣严格按就业计划上报,依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结合毕业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按就业协议发放报到证。

2、报到证发放对象:非定向的统分和自筹经费毕业研究生。

3、为维护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国家计划下达后,未经学校和上级就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派,缓派毕业生,不得随意扣留毕业生户口关系和档案等材料,不得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不允许发生无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现象。

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执行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毕业研究生就业去向一经确定,并经学校签章或认可后,各有关方面不得随意变动;若有正当理由确需变动且符合规定者,须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后重新办理就业协议或改派手续,并按违约处理。违约方须交纳违约金。

5、落实单位的毕业研究生持江苏省教育厅统一核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6、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研究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研究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转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改派管理规定

1、毕业研究生派遣结束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改派,申请改派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1)改派的申请及有关学院的意见;

2)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3)原派遣单位的有效退函;

4)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

5)已开具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2、原则上没有特殊原因和充分理由,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办不受理改派申请。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

1、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办统一组织,学院具体负责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2、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突出就业政策的宣传,加强就业技巧的指导,重点是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

3、鼓励和支持毕业研究生采取多种方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十四条 就业服务

1、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广泛收集需求信息,确认有效信息;及时、 准确、 全面地向毕业研究生公布,保持信息传输渠道的畅通。

2、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每年1120日之后,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活动。

3、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研究生,把优秀毕业研究生输送到国家建设的重要岗位。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不再列入就业计划。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者;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者;

3、报到后,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退回者;

4、其他违反毕业研究生就业规定者。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