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场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1-23


河海大学场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场馆的管理,保证场馆设施正常有序运行,提高场馆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功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场馆包括江宁校区文体中心、游泳馆及其附设设施、房屋等,以及学校指定由场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的其它场馆及其附设设施、房屋等。

第三条  学校场馆是国有资产,是学校服务教学、师生群体活动和群众体育所必须的基本物质条件。其功能是为学校教学、训练、科研、竞赛以及师生员工集体、个人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四条  学校成立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中心的运行管理,审核中心运行维持经费预算、重大修购项目申报、运行管理方案的制订以及变更、收费标准的制订以及调整、财务收支报告等。

第五条  中心是学校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所属单位直接领导,代表学校负责对场馆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场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场馆管理的原则。确保学校重大公共活动、教学活动以及重要训练活动,优先保障校内各单位群体性活动、运动队训练、学生社团活动以及师生员工个人体育活动,适度开展校内外有偿服务。

第七条  场馆使用者有保证场馆设施完好、人员安全、保持和维护环境卫生以及活动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场馆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场馆的安全管理

1.场馆的日常消防、安保、电力等安全管理由保卫处、后勤处和中心共同负责。

2.使用场馆举办活动的单位须承担举办活动的安全责任,参加人数超过一千人的活动须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

3.中心应建立、健全场馆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清点、检查,确保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无损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  场馆的物业管理

1.中心根据场馆运行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和预算,报学校核准后,物业管理委托学校后勤集团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协调工作。

2.重大活动或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保洁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由使用单位向保卫处、后勤集团或社会机构临时借调,费用由相关使用单位支付。

第十条  场馆专业人员劳务用工管理

1.中心根据场馆场地、器材设备的特殊性要求,制定专业人员配置方案以及薪酬标准,报学校核准执行。

2.专业人员由中心负责管理,专职专业人员由人事处负责招聘,兼职专业人员由中心负责招聘。

第十一条  场馆的设施管理

1.中心负责制定场馆设施的配置和更新计划,并向学校提出年度所需的设施购置费用预算。

2.体育场馆内的所有设施由中心负责管理,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遵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设施的资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清点、检查,确保设施的完好无损和安全使用。

3.除学校教学必备的各类体育锻炼器材外,其他器材原则上由参加体育锻炼的单位或个人自行购置或准备,如中心提供给租赁者体育锻炼的器材受到损坏,租赁者应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场馆的水电管理

1.场馆的水电实行计量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公布水电计量收费区域。

2.学校安排的重大公共活动、重要的教学活动和体育训练、学生社团活动、校工会组织的教职工文体活动用水用电,中心建立水电使用的记录以及台帐,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后勤管理处核拨。

3.校内单位使用场馆指定区域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中心按收费标准和使用量代收代缴。

第十三条  场馆的维修保养

1.场馆的大型维修保养由中心向学校提出专项报告,列入学校的维修专项计划。

2.场馆的日常维修保养列入场馆维持经费预算。

3.中心管理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做好维护维修工作,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场馆的财务管理

1.中心营运经费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票据。

2.校内单位使用场馆收取的管理费全额返回中心,其它创收按照一定比例返回中心,用于工作人员的加班补贴。

3.中心根据场馆运行需要,制订场馆维持经费预算,维持经费包括物业管理费、专业人员劳务用工薪酬、维修保养费,维持经费由学校核拨。

4.中心严格控制预算,执行预算内项目。预算外支出项目临时申报,经学校核准后执行。


第三章  场馆的使用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1.中心应根据学校需求对场馆的使用做出合理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支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场馆举办活动,需先办理申请手续,未经中心核准不得擅自使用场馆。经核准使用的场馆,不得变更活动项目和私自转让。

3.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宗教迷信活动,有损学校声誉和影响公众利益的活动,可能损坏场馆设施设备的活动,以及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不得使用场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场馆时,若违反场馆管理制度,中心有权取消其入馆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的重大公共活动

学校安排的重大公共活动,应提前一周申请,中心按计划安排落实,如遇冲突,其它活动暂停或顺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  教学活动、体育训练计划

教务处安排的教学活动、体育系安排的运动队训练计划,应在每学期初第二周前报中心,中心根据计划负责安排落实,并将使用安排公示,体育课程(含专业队训练)临时变更,须事先告知中心,正常课程安排十五分钟后未进场,视为课程取消。计划时间段内除学校重大公共活动,不安排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

学生社团活动由团委、研工部在每学期第三周前将计划报中心,中心负责场地安排落实,社团活动必须在指定时间和场地进行。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全民健身活动

教职员工全民健身活动由工会主管,常规性全面健身活动由工会在每学期第三周前将计划报中心,其它临时性活动提前一周申请,中心负责场地安排落实,活动必须在指定时间和场地进行。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群体性活动

学校各单位以及社团的群体活动、各类训练、赛事、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大型活动按学校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明确责任(经办)人,提前一星期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准统一协调安排场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租用

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租用场馆,应具备企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提前到中心办理租用登记手续,经中心核准同意后签订租用协议。


第四章  场馆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适度开放经营

在条件许可、保证学校需求的前提下,对部分场馆和项目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开放,并制订校内、校外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师生员工个人体育活动

校内师生员工个人使用场馆设施进行体育锻炼活动,须凭本人工作证或学生证等校内有效证件,并按校内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四条  校内单位使用收取成本费

校内各单位使用场馆,除学校安排的重大公共活动、教务处安排的教学活动、体育系安排的运动队训练计划、学生社团活动、教职工全民健身活动使用场馆外,其他一切使用场馆以及附设设施的活动或项目,原则上按规定收取使用成本费。

第二十五条  社会租用收取租赁费

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来校租用场馆,一律按规定收取费用。学校协作单位、特邀贵宾临时使用场馆,经有关领导同意可以减免部分场地租用费。


第五章  场馆使用须知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学校场馆的整洁、安全、有序使用,各部门、单位在使用场馆时须注意如下事项:

1.使用场馆的单位必须确定责任人,负责对活动过程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监管工作。使用单位如无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使用场馆的权利。

2.服从场馆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凡使用场馆灯光、音响、电子屏等设施,须有负责老师或指定专人操作。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操作室、设备房、配电房等,杜绝发生意外事故。

3.组织活动时注意安全,所需电源、电线由管理部门统一布置、安排,禁止随意接拉电线。

4.爱护公共设施,使用单位有责任恢复场馆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原样性,不得擅自移动、挪用场馆内的家具、设备,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5.保持活动场所的整洁,不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和杂物。严禁乱贴、乱钉、乱挂以及在墙体上打洞钻孔。活动结束后,活动部门需及时清理活动场所。

6.保持良好的活动秩序,严禁在活动场所内从事规定范围以外的事宜。

7.严禁擅自在场馆内摆摊设点经商叫卖,严禁擅自散发各类宣传、商业广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宣传横幅需悬挂在指定部位。

8.讲文明礼貌,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穿汗背心、拖鞋进出公共场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场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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