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 2020-1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热爱河海大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

第二条 热爱教育事业,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强化师德养成,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三条 切实落实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精神,构建“十大”育人体系,努力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在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基础上不断努力提高水平,及时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既要通过教学开展富有成效的科研工作,又要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二章教师资格与聘任

第五条 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把政治标准作为教师聘用的基本标准,严格把控教师聘用政治关。每年新进校的青年教师,均应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班,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习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学习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熟悉教师工作职责、纪律和义务,熟悉教学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 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学习,实行学习考核制,培训内容主要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等,对专职教师增加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目的的教学方法、教学技巧等环节的培训。青年教师要参加试讲,通过课堂教学关。考核合格者,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取得初步任教资格,方予正式安排教学岗位。

第七条 通过岗前培训、获得合格证书的教师,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教师。课程主讲教师实行由学生所在学院与课程负责单位相结合的聘任办法。

第八条 课程主讲教师,应强化每门课程的育人功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把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和责任融入各类课程教学之中。要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熟练掌握课程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并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资料,熟悉本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课程主讲教师须直接承担一半以上课程内容的主讲任务,对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拟首次受聘担任课程主讲教师的教师,要有两次以上讲课实践经验,授课内容已达课程教学内容的二分之一以上,且教学效果较好,方可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其中,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以及四年以上讲师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十条 教师没有从事教学实习工作或从事教学实习工作不足一学期者,正式开课前须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践课、指导学生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进行多轮严格训练。建立青年教师导师制,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传承和弘扬“传帮带”的优良传统,大力提升青年教师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 第一次协助主讲教师授课的教师,应填写授课资格审定表,由教学负责单位选择其中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试讲,试讲效果好的,经教学单位批准后,方予协助主讲教师授课。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

2)对本课程未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具备指导实验技能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4)对所开课程以往授课水平和效果较差,且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三条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履行以下申报审批备案等工作程序:

1)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曾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发表过有关论文或有关著作;

2)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和详细的讲授提纲;

3)提前一学期向教学负责单位提出开新课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经教学负责单位组织审查新开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并组织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确认已具备开课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课程主讲教师,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聘请教学态度认真、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的教师担任。跨学院的课程主讲教师,须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方可聘为课程主讲教师。第十五条非教学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因为教学工作需要或其他条件的限制而必须聘其为课程主讲教师时,须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对其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水平以及教学质量等情况作出合格评估的基础上,方可考虑是否聘其为课程主讲教师。

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负责单位应密切配合,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主讲教师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要与其学习安排统筹考虑,在导师及研究生院同意的情况下,申请担任助教。开课学院要成立助教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助教的选拔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职责:随堂听课并协助主讲教师上好习题课、讨论课等;协助主讲教师做好学生课后的辅导和答疑工作;协助批改主讲教师指定的作业,但不得批阅试卷;协助主讲教师收集、整理、制作、发布课程教学资源,及时反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理论教学

第十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指导课程教学工作、规范课程教学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是检查教师教学工作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学大纲应包括:学分学时、课程属性、使用教材、先修课程、教学目标、课程要求、教学内容、教学参考、考核方式等。无学校审定或认可的教学大纲的课程,不得列入培养方案,不能正式授课。教学大纲一般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经批准,要严格执行。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改动,如有改动,须提出申请,报学院负责人审核并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各门课程原则上均应有适用的教材。根据学校教材管理要求,严把政治关、质量关,确保选用教材的科学性、先进性和权威性。认真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切实有效加强马克思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的推广和使用工作。优先选用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优先选用教育主管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优秀教材;注重选用近三年出版的修订教材和新编教材。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结合选用的教材,拟定课程教学周历,并按规定项目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使用,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留存)。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应了解学生的专业培养目标,在开课前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注意并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并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学生的培养以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教育和个别辅导。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坚定不移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将党的最新理论成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推动以“课程思政”为目标的课堂教学改革,充分挖掘和运用各门课程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作为教材讲义必要章节。尽可能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一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并注意不断充实和更新,以适应学科发展和满足实际应用需要。

第二十四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教案和课件。教案应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授课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和疑点的讲授思路与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课程教学提倡组成教学团队,加强教学研究活动,包括教学大纲、选用教材、教学基本要求、教学环节、教学进度、集体备课、教学法研究、教学情况的分析总结等,积极地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二十六条 鼓励教师根据课程情况,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动手能力、创新能力。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学生合作学习等新方式。着力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借助各种网络资源及 MOOC 平台,引入“翻转课堂”、在线教学等手段,引导学生主动学习、主动思考、主动实践。倡导研究性教学,运用主题探究活动、调查研究、课题研究、项目设计等多种形式,让学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培养学生发现和提出问题、探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课堂讲授,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教师上课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要言不烦;板书清楚规范,取舍有当;课堂时间计划使用,分配恰当。

第二十八条 课程教学中附设的习题课、讨论课,同样要有明确的教学要求和相应的教学大纲及教学材料与资料,统筹安排,列入授课计划,课堂讲授不得取代占用。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开课之始,应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实验以及期中与期末考试成绩等在课程成绩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以及课程考试准考资格等课程教学的具体规定,约法在先,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学术导向,培养学生至诚报国的理想追求、敢为人先的科学精神、开拓创新的进取意识和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重视对学生课内和课外学习的指导。课内学习指导的重点是指导学生听好课堂讲授、做好课堂笔记、随堂积极思考、提高课堂学习效率。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独立钻研的学习效率。鼓励教师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指导模式,采用“课前预习(在线)+课堂研习(教学研讨结合)+课后复习(在线)”的形式对学生进行课内和课外指导。

第三十二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扩大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以及做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

第三十三条 课程教学辅导包括课堂讨论、习题课、课外答疑和质疑、课程实验等。课程教学辅导工作是助教、辅导教师的本职工作,应积极、主动地努力完成。课程教学辅导工作亦是主讲教师完成课程教学任务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主讲教师必须有计划地参与各项第一线教学辅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课程辅导教师是主讲教师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助手。辅导教师由教学负责单位征求主讲教师意见后统一安排,亦可由主讲教师邀请,教学负责单位认可确定。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课程辅导教师原则上应随班听课,配合主讲教师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持课堂教学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经常与学生、班导师、辅导员联系,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反映有关问题。课程辅导教师应与主讲教师保持密切地配合和联系,及时把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向主讲教师反映,以便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课外辅导答疑一般由教师指定时间在教学负责单位进行个别答疑,也可适当采用质疑。对学生提出较普遍的疑难问题,也可适时地利用课外时间集体辅导。在个别或集体辅导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培养和指导优秀学生。

第三十七条 习题课和讨论课是帮助学生理解和消化知识、培养学生正确思维方法、训练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教学特点,适当安排,列入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周历)。每次习题课、讨论课的教学目的、内容和要求,均应由课程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为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检查和督促学生的学习情况,课程教师均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布置相应的课外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根据具体教学要求、配合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科学思维和技巧技能训练,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批改作业要做到认真仔细,具体指出作业的错误之处。各门课程作业必须全部批改,不仅辅导教师要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亦应批改不少于四分之一数量的课程作业,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督促学习和改进教学。每次批改作业应作专门登记;对潦草、马虎等不符规定要求的作业,应退回学生令其重做;作业中的错误,应要求学生订正;对抄袭作业的学生,本次作业作为缺交,成绩以零分计,并课堂上公开批评,限令重新补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作为教学资料收入备课笔记或综合为课程教学研究的素材。

第四十条 学生平时作业和测验的情况,应作为对学生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一般应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 30%及以上。在课程考试两周前,应专门检查和督促学生补交所缺作业,对于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成绩以“无资格”或“缺考”登记,以零分计算绩点,不得参加补考。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要在学期中或学期末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评定好、中、差三个等级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四章实践教学

第四十二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

计(论文)和创新创业训练等教学环节。要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

养成相结合,整合各类实践资源,强化项目管理,丰富实践内容,

创新实践形式,拓展实践平台,教育引导学生在亲身参与中增强

实践能力、树立家国情怀。

第四十三条 实验教学包括独立设课实验、课内实验和开放性实验,是理论联系实际,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启发学生思维,训练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实验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科学态度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四十四条 教学管理部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学院拟定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大纲应明确教学目标、课程要求、实验教学项目及各项目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要求。各学院要确保实验项目开出率达到 100%,合理设置实验项目学时、各类型实验项目比例,积极增设综合性、设计研究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有一定数量的选做项目。

第四十五条 实验课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执行,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准备,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性能,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按要求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实验开始前,任课教师应要求学生进行实验预习,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考试。实验过程中,教师应在现场巡视指导,检查学生实验数据,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课后教师应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和实验开出情况,及时批阅学生实验报告,提交实验课程成绩。实验课任课教师应遵守《河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河海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教师实验守则》及实验室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学实习包括课内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含专业生产实习、管理实习、测绘实习、金工实习、上机实习)等。教学实习应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实习的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由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教师研究拟定。实习地点和单位由实习指导教师及承担课程教学的学院联系并落实。

第四十八条 实习基地建设应遵循“合理布局、就近就地、互惠互利、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原则,坚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有机结合。各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于每年一月制定年度实习教学计划及经费预算,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组织成立实习领导小组,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工作各环节比较熟悉、有一定责任心和组织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带队指导。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还应考虑到教师的专业方向,根据各专业学生人数情况,原则上每班配备 1~2 名实习指导教师(地质专业实习按课程要求配备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教学计划到财务处预借实习经费,实习结束后还款报销。

第五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实习期间要积极主动地与实习单位相互沟通,建立融洽的协作关系。指导教师应做到教书育人并重,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安全与生活,加强对学生进行纪律、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报告。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深入现场认真指导学生实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完成实习任务,认真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学实习开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召开有关师生动员大会,宣布实习计划和实习纪律,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实习时的人身安全以及其他方面的安全。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和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判,评定成绩并记入学生成绩册。教学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将学生实习报告、实习成绩考核登记表,一并报送学生所在学院。带队教师应认真填写实习工作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其他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与技能,初步训练学生获得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实践训练环节。课程设计应注意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观点、设计思想和熟练的设计方法与技巧。通过课程设计,进一步培养学生融汇贯通所学知识、技能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设计、运算、制图和使用技术资料的能力。

第五十三条 课程设计内容和要求应保证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课程设计的组织、准备、指导,由学院全面负责。授课教师应结合科研或者工程实践,不断认真研究讨论并尽可能提出新的课程设计题目供学生选做,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和参考资料。指导教师须熟练掌握课程设计内容和教学指导方法,在指导过程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使每位学生独立地完成课程设计任务。

第五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每位学生均能按课程设计的教学目标,独立完成必要的设计图纸和计算、说明书,并根据学生提供的设计成果,通过必要的考核方式(如口试、答辩等)评定成绩。课程设计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将课程设计的文档资料(包括教学大纲、指导书或任务书、课程设计报告、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记录本、学生成绩登记表、实践课程教学小结表等)按要求归档。

第五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实践环节。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努力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第五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组织实施、选题指导、答辩评分、评优归档等环节根据《河海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若干规定(修订)》《河海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基本规范(修订)》和《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资料提交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创新创业训练是通过鼓励和支持学生尽早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不断提高和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的实践训练环节。指导教师要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对学生严格要求,定期沟通,在项目各阶段进行审查、指导和监管,始终坚持把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放在第一位。

第五十八条 创新创业训练的教学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季度检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管理等环节根据《河海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课程考核

第五十九条 课程考核目的是为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的理解掌握程度及应用的能力;检查总结教学效果。

第六十条 所有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均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必须在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时间进行。课程考核的方式,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作恰当选择,一般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和口试相结合、撰写读书报告、课程论文、实践作品、开卷、半开卷等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考核方式,经学院研究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为系统地检查学生平时的课程学习情况和促进学生努力学习,2 学分以上必修课程应设有平时测验,3 学分及以上课程应设有期中考试。每门课程均应根据学生课堂表现、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的情况,以及其平时完成课程作业、实验、实习和出勤等情况,确定其平时成绩。

第六十二条 课程考试的命题应以本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深度。试题要既能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的能力水平和创新精神;试题覆盖面要尽可能广,难度和分量适度,并与限定考试时间相匹配;题面表述要简明清楚、完整准确;能考出学生的水平,考出学生间的差别。

第六十三条 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公共课及大面积学科平台课一般由命题小组出题或从试题库调用、其他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命题,各类课程的命题都需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审定方可印刷使用。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 30%。每门课程均要逐步建立试题库,使课程考试命题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科学化。

第六十四条 课程考试之前,任课教师不能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考试中不能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六十五条 课程考试的现场监考是每个教师的工作职责。任课教师必须参加任教课程的监考工作。每个考场须配齐监考人员,一个自然班的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合班考场,每增加一个自然班即增加一名监考人员。公共必修课、部分学科平台课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落实监考人员;其他课程的监考人员的组织、落实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每个考场均应设主监考和副监考,主监考教师对监考过程中的工作全面负责,包括考场秩序、工作质量,及对考场中发生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的处理汇报,副监考和其他监考人员全面协助主监考工作,共同负责做好各项监考工作。

第六十六条 课程考试日程时间和考场地点的安排,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协同学院商定落实,并提前一周由各学院通知到有关人员。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任意变更考试日程、时间和地点。所有监考人员必须按照考试时间,提前十五分钟进考场上岗,维持考场秩序,考前宣读考场纪律,按要求安排考试座位,检查、核对考试证件,防止学生违纪和作弊;要按时发卷,认真巡视监考,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应立即报告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不得隐瞒或擅自私自处理。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收缴和清点考卷,填写《河海大学监考情况记录表》,随试卷归档。

第六十七条 课程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在评分过程中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执行,做到公正、客观、使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一般情况下,考试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对于学生请求或其他人员说情要求改变和提高考试成绩分数的行为,有关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部门都应一概拒绝,一经发现违规给分,学院和有关部门应严肃查究处理,以杜绝此类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六十八条 公共课及大面积学科平台课等课程,应尽可能实行统考,做到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评分。考试结束后须填写河海大学考试分析及课程教学小结表随试卷归档。

第六十九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在一周内将学生成绩提交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同时需提交学生试卷、课程教学小结表等教学文档材料,由学院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归档。

第七十条 课程考试结束,成绩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后,任何人不能更动学生课程成绩。任课教师不受理学生直接提出的个人成绩疑问等问题,不允许学生直接面查试卷和评分情况。如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教学纪律及工作考核

第七十一条 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第七十二条 为保证全校上课的正常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应按课程表准时上下课,并要求学生在理论教学单元第一节课上课前执行“起立”。

第七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已排定的课表不再变动。教师科研出差或办理个人私事,均以服从校内课表的安排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第七十四条 教师因故要求调课、停课或更换主讲教师,必须由教师本人至少提前一天携带相关证明办理手续。填写调、停课申请单时,必须写清楚拟调停课时间、次数及原因,停课须有补课时间,否则不予审批。申请单由教师及学生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已获得批准的申请,主讲教师及教学秘书应尽快通知到上课学生。

第七十五条 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反馈制度,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应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学校每学期安排教学检查,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应按学校听课制度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检查性听课,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

第七十六条 每学期开展学生网上评教工作,采用分类评教法,分别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生产实践教学、体育教学、外语教学、公共选修课教学开展学生评教。采用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价、督导评价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与教师绩效、教师年终考核、职称评定挂钩,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七十七条 建立课堂教学质量的持续跟踪与动态评价监测机制,每年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和讲课竞赛工作,当年教学质量考核通过的教师方可申报教授、副教授职称。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八条 遵守本规范,并在教书育人、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教学负责单位推荐、教师所在学院评审并经学校评定后授予优秀教学奖,并在教师考核、职称评定和聘任中予以肯定。

第七十九条 设立助教制度,为部分优秀主讲教师配备助教。由优秀主讲教师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聘,从事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等教学辅助工作,聘请助教所需经费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支付。

第八十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根据《河海大学教学奖励办法》对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优秀课程、优秀教师等给予奖励,肯定教师教学投入与产出成果。

第八十一条 凡诸如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不负责任,评卷送分,考试成绩和考试质量分析报告逾期不交,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程学时等,一律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凡发生教学事故者,按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会同学院将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对于当年教学考核质量不合格的教师,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教师的工作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情况,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八章教师业务进修

第八十四条 教学负责单位对岗前培训合格的新教师和青年教师,实施岗前试讲和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再提高工程,配备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并负责对其在教学环节、教学法研究、课前试讲等工作中的指导和考核,促使其提高业务水平、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

第八十五条 教学负责单位应组织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工作和教学经验交流活动,以促进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八十六条 实施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工程,开设“新教师研习营”“教学加油站”“名师成长苑”培养项目。开展教学沙龙、教学午餐会、小型教学研究课题、教学讲座、教学公开示范课、

录制教学实况录像等教学发展活动。利用“河海大学教师在线学习中心”平台,引导教师自主培训,同时积极参加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组织的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不定期对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考核,并从中遴选基础扎实、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术带头人进行重点培养,建立内部人才库,实行滚动培养和动态管理,到国内外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进修深造,培养为具有更高水平的教学梯队、学科梯队的接班人。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执行中涉及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等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处理。

第八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海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修订)》(河海校科教〔2006〕27 号)同时废止。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范要求如不一致,以本规范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